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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春天的耕耘者 ---- 记著名律师居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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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三十余载,结下累累硕果


居福恒,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上海律师界的资深律师,中国品牌大律师,中国百强大律师,优秀民商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制与社会》杂志特约记者。2018年1月11日,被央视网推荐为“行业名人”,列入“决策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居律师198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参加了全国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执照,随即被司法行政机关吸纳,任司法局律公科负责人、同时兼任律师。“实际上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我曾是一位语文老师,大学学中文。后来,我又报考了华东政法学院,立志当个法律人。”居律师回忆说。为了实现当专职律师的梦想,1995年居律师辞去了行政职务,下海任专职律师至今。三十余载的律师生涯,奠定了民商事诉讼代理的特长。凡是由居律师代理的各类案件,通过居律师的倾心维权,均能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居律师敢于和善于代理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而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的再审代理,向检察院提起抗诉代理以及向最高院提起视频接访工作。居律师代理上述工作,几乎都是从原审裁判的审理程序、适用法律、裁判范围、裁判主体、裁判证据等不同的角度,找出符合受理的条件和理由,依法请求发回重审或者径直改判。通过启动再审、抗诉或者视频接访程序,能使大部分已被终审裁判认定的“冤假错案”,获得再次审理的机会。几十年的执业生涯,居律师获得了业内外的普遍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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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律师是这样回顾自己执业的三十年:


“第一个十年,是‘检验自己生存能力’的十年。‘十年磨一剑’的过程,也是居律师成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正确与否,逐步形成鉴别能力的十年。当法官不能坚守‘最后一道正义防线’时,当‘冤假错案’决堤时,当‘上诉、申诉、抗诉’的人群激愤时,我们律师陪伴在委托人的身旁,行使着法律赋于的代理权,忠实地维护着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十年,是‘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十年。这十年,检验了一个律师的执业能力;这十年,是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十年。我代理具有代表性翻案的诉讼有:香港吴先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沪菱公司买卖合同欠款案,杨先生著作权案,陈先生借贷案等数十个案例,其中有一些还被收录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


“第三个十年,是我经历‘组建团队’的十年。现在我们慧谷所汇聚了诸多志同道合的律师,正在努力把慧谷所律师打造成一支能‘正确认定事实,精准适用法律’的品牌级律师队伍。为了公平正义,我们把代理的重点放在审请再审、提起抗诉以及最高法视频接访的后道诉讼代理工作中。‘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慧谷律师身体力行,凭借自已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

这也是他三十年如一日坚定不移地坚持律师执业的精神支柱和重要动力。

  居律师不但充满正义感、而且专业能力极强。他去年和前年先后参与了两起“经租房屋动迁”大案,涉案标的近亿元。开发商联手基层政府以“产权不明”为由,剥夺产权人继承权。居律师为了证明继承人对房产拥有产权,出奇制胜,以权威的《中国共产党史》《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著作中的观点、立场以及该房业主祖上的材料为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托,佐证了“经租”行为非属社会主义改造之范围。他深知维权之路的艰难,打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组合拳,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与居律师熟悉的人说:“居律师几乎没有其他爱好,一有空闲就研究法律问题。他最乐于做的事是,为前来咨询的群众提供义务服务。”已近知天命之年的居律师,用实际行动表现出了一个国内资深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赤子情怀。

 

律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正维护者


被问及法律共同体中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与律师有何不同时,居律师明确表示:“四者之间尽管律师的权利最小,但只有律师,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正维护者。”居律师说:“从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官法》和《律师法》的执业规定来看,前三个群体执业所依据的各自法律都明确规定:‘必须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唯独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就是律师与公检法共同体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居律师解释道:“宪法和法律,代表的是国家意志,但是国家意志并非任何时候都与‘公平正义’划等号,即便如此,法官、检察官、警官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然而律师则可以依据我国《律师法》,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以代理人的身份依法提出合法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依法提出修改宪法和法律的建议,引领宪法和法律与社会现状和需求相结合,以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居律师认为,要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律师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道德素质。包括为人正直,诚实信用,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尊重同行,对当事人的委托工作认真负责等等。正如人们常说的:“知识不如能力,能力不如品质。”律师的人品,道德素质是第一位的;

第二个方面,是业务素质。即律师完成业务所具备的综合能力。通常包括主观心理特征,如不屈不挠、屡败屡战、迎难而上的心理素质;包括专业技巧,如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善于平衡、沟通的技能等。总之,作为一名优秀律师,应该尽量给人留下宽容、自信、睿智、执着、敬业的良好形象。

三十年间,居律师秉承的执业理念是:“用法律智慧关怀人,以专业技能帮助人”。居律师说:“我办案就是把自己融于案件之中,把委托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能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正确适用法律,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律师是委托人的代言人,其责任就是把委托人的诉求,把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通过自己的语言或文字向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进行表达,并让他们能依法接受。”并且强调:“律师所有工作流程,均需依法依规并且尽量规范。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并始终保持双方的良性互动,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居律师的这一执业理念,贯穿了他整个执业生涯;其专业水平则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得到了鲜明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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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勇兼备 成就经典案例


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记载了居律师代理的两个经典案:其中的一个案例是《计算机著作权权属纠纷案》。这个案例述说一位杨先生,通过他长期的摸索,先后成功地研制出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在这个基础上,他制作成三个不同型号的新型仪表。这三个仪表都以“精度高、体积小、价格低”的特点,占领了全国市场。生产该仪表的西仪厂严老板,当面高薪聘用杨先生,背后采用欺诈的手段,把杨先生研制成功的计算机驻机软件到国家版权局私下登记在自己企业的名下。西仪厂的严老板占有了三个仪表的知识产权后,随即把已经失去利用价值的杨先生赶出单位。杨先生为了生存,又到另一家仪表厂就职,并凭借自己的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为新单位又生产出了三个新品种的仪表,由于性能高于西仪厂的三个型号的仪表,也取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严老板知道后,气不打一处来,以西仪厂拥有三个“仪表软件著作权”为由,先后把杨先生和他服务的单位告上了法庭。

杨先生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居律师。居律师接案后,决定查清事实,掌握证据——先到国家版权局查到了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又到当地市工商总局调查了严老板从企业开办到目前的档案;最后还找到了知情人了解到了实际情况。通过这些证据证实了本案的基础事实:杨先生研制的计算机软件成功在先,西仪厂严老板企业的成立在后。这就说明,不是杨先生和他后来服务的企业侵犯西仪厂的知识产权,而是严老板侵犯了杨先生的驻机软件著作权。法院审理了第一个名为“DJYC-91型驻机软件著作权”。经审理,法院根据居律师提供的环环相扣的证据,很快地对西仪厂的诉求作出了:驳回原告拥有“DJYC-91型驻机软件著作权”的判决;西仪厂收到后不服,提起了上诉。经终审法院审理,也依法驳回了西仪厂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居律师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杨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审理的发展态势,针对西仪厂余下的两个软件著作权提出了反诉。严老板见到杨先生签名的反诉状,自知理亏,怕余下的两个著作权纠纷案不但会败诉,还会因杨先生的反诉而支付经济赔偿。于是勾结个别不良法官,法官为让西仪常有“重组证据”反败为胜的时间,故意对余下的两个案件裁定中止审理。该裁定的理由是:“本案的本诉和反诉都是侵权之诉,然本案需以反诉人的‘确权’之诉为依据,在该案依据未果之时,只能终止本案审理。”

几个月过去了,法官觉得西仪厂提不出新证据。于是一方面私下同意西仪厂撤回了起诉;一方面又站在西仪厂的角度,违法作出第二份裁定。该裁定直接了当地驳回了杨先生的反诉。承办该案的法官企图通过剥夺杨先生的反诉权,让还没进入实体审理的两个知识产权案能顺利地退出诉讼而免予责任追究。

居律师认真地研究了两份不同裁定之间的矛盾;研究了驳回杨先生反诉裁定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等问题,向高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

第一,杨先生在原审中提起了反诉,法院的第一份裁定已经同意将反诉中的确权部分通过另案起诉来确权,在杨先生另行起诉的确权之诉还没有审理完毕之前,原审法院又怎能出尔反尔地再次作出驳回杨先生反诉的裁定?

第二,本案既然已经中止了审理,那么本案的审理工作在重新审理的条件还没有具备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能再次进入审理程序。这个“任何人”当然也包括了承办法官。本案应具备的条件,应是确权之诉完成。由于确权之诉还没有结果,法官是无权超前再次审理本案的。

第三,审理本案的承办法官不但违法进入了审判程序,还非法同意了西仪厂对这次的恶意诉讼私下撤回和违法制作了第二份裁定。这些行为与法官居中裁判的要求明显相佐。原审的第二份裁定,不但与自己认定的事实相违背,还是一份有损反诉人杨先生诉权的裁定。

从而可见,原审作出的这些法律行为都是违法的。

居律师提起的上诉,引起了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撤销了第二份裁定。此时,审理本案的法院才对这一案件予以重视,重新组成了合议庭,秉公审理了该案。

最后结果是:其中第二份驻机软件著作权,即DJYC-92型驻机软件,经法院主持调解,确认该型的驻机软件著作权归杨先生所有。西仪厂并对侵犯杨先生软件著作权所造成的损失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了赔偿。

其中第三份驻机软件著作权,即DJYC型驻机软件,因调解不成,经法院判决结案。该判决确认:DJYC型驻机软件著作权归杨先生所有,因西仪厂实施了侵权行为,判决西仪厂赔偿杨先生5万元。

2004年8月16日,杨先生凭借生效的三份法律文书至国家版权局撤销西仪厂登记的三个计算机驻机软件著作权,以自己的名义重新进行了登记。至此,三个不同型号的软件著作权,历经四年八审的风霜雪雨后,最终回归杨先生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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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是律师职业的核心


执业三十余载,置身于法官和委托人之间,居律师有着自己的相处之道。而其核心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谈到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时,居律师说:“律师在代理工作中,最重要的是与当事人的关系。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律师是慕名而来,明确指定要求某律师。当事人对律师的指定,实质上就是强化了律师个人主体的地位。”当事人是法律服务的需求者,可以说没有当事人,就没有律师。当事人本身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因而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是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其存在的价值就是能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代理,实际上包括了“受托”和与委托人的“合作”两个方面的关系。作为受托人,要依法履行委托人的委托,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处理好与外界发生的各种因“受托”而行成的关系,这些关系,实际上是律师与委托人代理关系的延伸,还有可能因而会产生其他的法律关系;在委托代现关系中,当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与委托人在法庭上互相配合时,这就发生了“合作”的关系。例如,委托人陈述事实,律师阐明法律;又如,委托人告诉律师调查线索,律师去调查取证等,这就需要委托人与律师合作,需要双方互相配合。总之,这两方面的关系律师处理的好,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就能建立良好的关系,律师的工作就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理解与支持。当事人对律师的服务认可,对律师也会有较高的评价,还会给律师带来新的案源,形成良性互动。律师属于智慧型和知识型相结合的职业,其根本社会角色是服务,是法律适用的提供者。居律师认为,律师能与众多的当事人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是每个律师都想要追求的,也是当事人所期望的,更是律师走向成功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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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心不改 为维护司法公正砥砺前行


有人曾问居律师,您的诉讼擅长领域众多,且有跨界,是什么样的原因形成的?

居律师回答:“这是当时的执业环境造成的。我是1986年进入律师队伍的。当时很少有民事案件,最多的是刑事案件。所以开始学的是刑案代理。我的带教老师都是法官出身,跟着法官学办案,很快就进入了角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有所发展,民事案件逐年增加,我又跟着学办民事代理案件,例如,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纠纷等。从最多的离婚案开始,有什么类型的案件,就代理什么案件。随着民事案件细分,又出现了商事代理案件,例如,房地产纠纷、建筑纠纷、金融纠纷等。所以我先后学会了代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商事案件,总之,当时的律师没有一个是不吃‘杂粮’长大的,在当时不但没有细分的业务,更谈不上专业。那时的律师不多,案件更少。当一位律师在其他律师还没有经历之前,已经对刑事、民事、商事案件操作过了,这就很优秀了。这在当时,也是取得当事人信任和委托的资本。我们这一代律师,按照现在的说法应叫做‘万金油律师’。

随着律师代理业务范围的扩大,我也开始了‘专业化’。放弃自己不擅长的刑事案件的代理;三十年来,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民商诉讼案中,加上我个性坚韧,形成了自己民商案件独有的诉讼代理经验。”居律师指出:作为一名诉讼律师,当前在诉讼领域里,应该尽快配合解决困扰着法院诉讼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这两个毒瘤。律师在办案中非常清楚,当今这个以经济利益为重的时代,在众多的诉讼中,总会夹杂着不少“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案件。这不但增加了法院办案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敢于罔顾司法权威,假借司法之手,通过诉讼获取不义之财,有损司法形象。所谓“恶意诉讼”,就是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或者追求某种不合法的利益,故意颠倒黑白,隐瞒、伪造重要事实,甚至无中生有,并且以受害人的身份,通过合法形式提出诉讼,假借法院之手获取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诉讼行为。

所谓“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出于不合法的动机以及目的,恶意串通,采取虚构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迫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的诉讼行为。

这两类案件的共同点在于:一、行为人主观上都存有恶意;二、行为人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者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受害为目的;三、行为人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该非法目的还依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得以实现,法院被行为人恶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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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类诉讼的提起人,自己并不会有什么损失。但是对于法院和被诉人,如果这类诉讼提起人胜诉,那么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为严重的是被诉人会为此在时间、精力、财物上或者名誉上承担不同程度的损害;并且这类诉讼所带来的不公,也会对司法本身造成恶劣的影响;这类诉讼一但成风,还会败坏社会风气,阻碍司法制度改革。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对此类案件开始重视,也在拟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予以制裁。我们律师建议,地方高院也应出具更加祥细的司法意见,对此类诉讼必须通过强制手段,给予实施者以人身或者财产上处罚。

作为一名诉讼律师,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始终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使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严格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让律师维权工作真正取信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爱戴,树立新时期律师队伍新形象。

三十余年风雨无阻,毕生奉献法治建设。居福恒律师的执业之路,是中国当代律师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践行时代使命、扎根法制建设、推动社会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缩影。争取做时代先锋,谱写人生华章。居福恒大律师,一位声名远播的法律工作者,他在对责任的感悟和对理想追求的共同作用下,走出了一条法律和公益相结合的精彩人生路,他是中国法律界的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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